生产调度指令执行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安泰冶炼厂调度指令执行及管理要求。1.2本制度适用于冶炼厂各生产、辅助车间调度指令执行。1.3本制度覆盖冶炼厂水、电、风、气(汽)等能源介质,机动车辆,人工,劳务等工作的调配,各项调度指令的发布、检查、执行、责任追究。2要求2.1各调度值班长要履行工作职责,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事项、完成情况、调度指令的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做好调度记录,根据指令制度的相关规定有权公平公正对不执行指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2.2各调度值班长在下达调度指令前必须通过上级领导批准,若遇特殊情况(全厂突发停电事故、停机及其他生产事故等)先组织处理故障,同时报告上级领导。2.3各调度值班长在能源介质停、送或增加、减少用量时,必须先请示上级领导和生产总调同意后,方可发布调度指令,若遇紧急情况可在下达指令的同时报告主管领导。2.4调度在接到上级指令时(如铁运货物到重组织装卸、重大事项的紧急安排),调度要按照车间权重、任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车间必须由主管负责人亲自带队接受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指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