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罚款交纳现金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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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罚款交纳现金的管理规定 为严格落实矿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对“三违”及各种违规行为罚款的透明度,杜绝乱罚款现象,提高全体职工遵守矿纪、矿规的自觉性,经矿研究决定,对所有罚款实行交纳现金制度。 1、对查出的隐患、“三违”必须在现场落实责任人,并有责任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并对等罚款。对查出的责任人拒不签字的,仲裁后属实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联责区长10元。2、对查出的隐患、“三违”必须按照制定的“三违”隐患价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处罚数额,否则,对查出隐患或“三违”的人员按抬高或压低的数额进行罚款。3、管理人员上井后必须将“三违”填在“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信息站出具罚款单。4、各专业查出的隐患由各专业负责出具罚款单,交被罚款人。5、罚款单必须一式三份,一份交被罚款人,一份交财务科,一份存档,罚款单上必须注明交款时间。6、罚款单必须当天交被罚款人单位并签字,由单位通知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必须在次日持身份证、罚款单将罚款交到财务科,有财务人员出具收款凭据、并消号。7、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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