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 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