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