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 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