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本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投诉或举报: 1、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认为行政机关不覆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4、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5、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