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