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二条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