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1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必要性 (1)超期钢瓶多,事故率上升。随着城市燃气事业迅速发展,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已在我市城乡普遍使用。全市现拥有在用钢瓶143.86万只,其中使用年限超过5年未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约占50,有的甚至超过两个检验周期而未检验,由于钢瓶超期使用,其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导致爆炸事故呈上升趋势。1998年6月30日,乐清市一个体运输户在运输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燃烧爆炸,整车42只钢瓶全部报废,农用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1999年2月5日,永嘉县桥头镇彬彬饭店1只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发生爆炸,造成2人重伤,1人轻伤。 (2)检验费用不落实导致大量超期钢瓶仍在使用。我局按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自1989年以来对超期钢瓶进行检验,10年累计检验钢瓶46万只,报废10865只,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但由于检验费用不落实,超期钢瓶仍在使用,危及千家万户的安全。 (3)靠安全大检查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现象严重,因而1997年5月20日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