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