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规定 一、凡是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的性能及寿命者。 2.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3.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 4.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6.私自挪用仪器设备或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二、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由个人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