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1条 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电工作业;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五、登高架设作业;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七、.作业;八、国家规定的对操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第3条 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第4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1、年满18岁;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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