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第二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第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四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