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