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 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