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记录的纸质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各有关业务科室(机构)及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整理归档,建立健全信息查阅登记薄,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可直接调阅,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或拷贝档案资料的,报行政执法档案的承办科室(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调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