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协议 甲方:(上海铁路局海宁车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发展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加速铁路集装箱周转,保证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安全,经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甲方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铁路集装箱空箱供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甲方应予以更换。 对到达的铁路集装箱甲方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2、乙方应由专人负责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并配备固定的能够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专用车辆。 3、乙方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办理铁路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业务时,必须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委托书,承担托运人(收货人)相应责任,未签订委托书的不得办理门到门运输业务,委托书在办理托运(领取)时向车站提交。 4、乙方应确保门到门运输集装箱在门到门运输途中的安全,做到爱箱爱货。 5、乙方对门到门运输的发送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真实性负责,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