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桐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591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 20185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
2、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县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 县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根据桐庐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桐庐县 支行关于印发桐庐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财预执2016 69号)文件执行。第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
3、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在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第七条
4、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科学预测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 3 依据招标文件在桐庐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5、。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第
6、十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4 (一)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 B 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 5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
7、用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分 ,根 据 评 分 结 果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银 行 。评 分 指 标 包 括 各 竞 标 银 行经 营 状 况 、服 务 水 平 、利 率 水 平 和 经 济 贡 献 度 等 方 面 指 标 。监管 评 级 作 为 银 行 准 入 条 件 ,不 纳 入 综 合 评 分 指 标 。经 营 状 况 方 面 的 指 标 应 能 反 映 银 行 的 资 产 质 量 、偿 付 能力 、运 营 能 力 、内 部 控 制 水 平 等 。服 务 水 平 方 面 的 指 标 应 能 反映 银 行 提 供 支 付 结 算 、对 账 、分 账 核 算 等 服 务 的 能
8、力 和 水 平 。利 率 水 平 主 要 指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等 ,利 率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利 率 政策 规 定 。经 济 贡 献 度 指 标 包 括 银 行 在 我 县 纳 税 情 况 ,对 小 微企 业 、三 农 贷 款 等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贡 献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各项 反 映 银 行 对 我 县 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具 体 指 标 及分 值 权 重 ,其 中 :利 率 水 平 指 标 的 分 值 权 重 不 得 高 于 综 合 评 分 5 的 40%,经
9、济 贡 献 度 指 标 的 分 值 权 重 不 得 低 于 综 合 评 分 的 30%;经 营 状 况 指 标 及 经 济 贡 献 度 指 标 数 据 由 县 财 政 局 向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银 监 等 相 关 部 门 获 取 后 统 一 提 供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
10、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桐庐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招标结果公告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相应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1、。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 6 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第十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1(闲置资金量小于 100 万元的;(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 3 个月的;(3(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的最近同期限最高中标利率;(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
12、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基础上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第十七条 县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招 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7 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桐庐政府门户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 2 年。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
13、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 2 至 5 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的;(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14、六)存在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的。第十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二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存放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 8 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5),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管部
15、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第二十三条 各监 管部门在
16、对县级行政事 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 9 县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团体和协会、县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县委
17、会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商务区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县国有公司及县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按照县国资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办2016 6 号)同 时废止。 10 附件 1(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存放)招标公告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 20158 号)、 桐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一、招标项目名称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存放招 标。二、招标项目内容XXXX 单位公款 (期限) 定期存款,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桐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在 (县级行政事 业单位所在地) 设有分支机构;(二)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 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 B 级以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