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永久性通风设施与临时性通风设施一般按服务期限6个月和使用地点为界设置。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的为永久性设施,不足6个月的为临时性设施。 第三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第四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设置观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内低外高的除外)。 第五条 通风科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通风科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喷浆、抹面及裙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 第七条 密闭(挡风墙)的使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