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一些体会及建议 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多年,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一些问题,运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规程、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产生一些想法,当否,请予指教: 一、告知问题。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行为要求;是法规为保证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了解本辖区特种设备状况知情权、监察权、否决权的重要规定;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把好安全的重要关隘。然而,在实际监察中发现:一部分施工单位利用一些首次接触特种设备单位不了解法规,不办告知,安装完特种设备,拿钱走人,留下安全隐患,监察管理部门发现后,施工单位人去楼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8条,责令限期改正,却找不到行政相对人,没法下安全指令书,更谈不上逾期不改正,给以罚款;有的单位施工主体工程基本完毕,正在收尾,监察管理部门发现后,下了安全指令书,以规责令限期改正,结果在安全指令书改正期限的短时间,施工单位完工走人了。这样对保证知情权、监察权、否决权形成一定的空漏。且责令改正,补办告知有雨后打伞之嫌。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多不与使用单位同辖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