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突发事件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三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领导、部门汇报情况,并迅速协调相关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