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21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水利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