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结合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四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六条 文书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