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 1、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下者,由驻矿安监处长(或安全矿长)主持,矿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3、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4、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的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1%,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