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汇报制度 1、各单位提出的停电、停风、停水等有关申请必须在分管矿领导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批准后,提前一天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统一组织协调。如果在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影响生产的,按影响时间每10分钟扣责任单位值班领导50元。 2、对没有提交申请单又没有经过矿领导批准或调度室同意,擅自进行计划外项目作业的,造成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每影响10分钟扣除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3、现场出现其他因素如停电、停风、停水等影响生产时,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开始及结束时间,不按规定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4、现场如遇有特殊地质构造、安全隐患等非正常安全生产安全状况时,各队跟班副队长或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汇报不实或隐瞒不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对跟班副队长罚款50元。 5、每班接班后两小时内,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一次当班出勤人数、现场情况和当班作业计划;班中再汇报一次现场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升井后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