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事故责任以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