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