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