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监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监区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监区长不在岗位时,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监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