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2、“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3、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21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5、煤矿“系统”必须实现三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二、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1、“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2、“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