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后期工程施工通风要求,切实做到系统合理、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后,方可回采。 严禁采区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道。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矿井主要通局扇系统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矿井主要通局扇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矿组织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由机电一队记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