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的管理,防止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的漏洞,杜绝因不完好的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入井而引发运输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矿用MGC1.1矿车、MLC1.1材车、架线电机车均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2、各类蓄电池机车由运输队负责维修,采掘队和井下辅助队使用的蓄电池机车正常维护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如果出现本单位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在确认蓄电池机车连接装置可靠,所携带电瓶固定牢固,车轮转动灵活后,方可交给运输工提出井下让运输队维修;运输队维修结束达到完好标准后,使用单位方可领出维修车间。蓄电车出车间后,由使用单位管理。运输队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及零部件损坏的,则依据采掘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理。 3、各类特殊车辆,使用单位都无权制作;因生产需要时,由矿安排运输队制作。制作完成,必须经安全检查部、机电运输部主管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4、特种车辆和各类自制车辆如:耙岩机、喷浆机、变压器、移变、工具车、充电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