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三条 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六条 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