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日照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及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心所属各相关科室,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应确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与危险化学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知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为保障本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中心成立领导工作组,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处理和部署工作。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批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申请,批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案。中心副主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申请;质量负责人批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方案。成员为总务科、质管科及各检验科室负责人。质管科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