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均属危险品,应隔开贮存于危险品库中,危险品库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标志牌。 3、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试剂,采取限量领用制度(按实际用量),随用随领,并要认真填写领用记录。对配成液体的剧毒品,一次未使用完的,要与一般试剂分开,放入专柜并加锁,由两人负责保管。 4、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药品(包括废液),如汽油、酒精、乙醚、苯类、丙酮及其他易燃有机溶剂等。少量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远理热源的地方或带锁的冰箱内。 5、药品应分类摆放。易挥发试剂应贮放在通风良好或备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易燃易爆药品应贮存于铁皮箱或砂箱中。剧毒试剂如汞盐等应贮存于保险柜中,并有专人保管。 6、易燃药品应与氧、氯、氧化剂等分贮,严禁烟火及曝晒,低温保存,最高不超过30。易燃液体则应密塞后于底层放置,注意通风。 7、 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严格按有关规定限量贮存。小量(小于100克)可在铁柜内存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