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