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21)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 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