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21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