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3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13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3.3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