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