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 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