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