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