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