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安全责任书 网站主办单位: 网站域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互联网站均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物理地址建立在中国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站开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互联网站应当在各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安全组织: 1、成立网络安全小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2、落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3、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单位安全组织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5、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及系统管理员应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对不依法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