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识别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适用于全厂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第三条 安全部门是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厂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评价过程的组织工作,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本厂产品、活动和服务等方面采用定性或定量评价,评价出全厂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本厂重大或不可容忍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并督促控制措施的落实;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计划、公用工程、节能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负责检查有关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符合项。 第五条 技术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