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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