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成品及已装设备保护制度 1.目的 为对土建成品和已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运行的设备进行保管及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3. 规定3.1对已经施工的大体积混凝土钢筋、模板的临时支撑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达不到拆除条件要求时,严禁随意拆除、破坏。3.2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严禁在防水层上进行其他专业施工。3.3主厂房、集控室、输煤综合楼、道路等混凝土施工完毕后要做好成品保护,严禁直接在地面上进行其他作业。3.4设备基础施工完毕后,对螺栓、埋管、混凝土边角进行保护,必要时对基础采取隔离措施。3.5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在混凝土达不到强度要求时,严禁踩踏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3.6在已施工完毕的土建成品周围及上方进行吊装等作业时,应有专人进行监视,防止吊件及吊具对土建成品造成损坏或污染。3.7未经批准,严禁在楼板、梁、墙体上开孔、打洞,确因需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