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1)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