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卫生院医政科。(二)医政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政科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患者投诉